异地交流干部有关待遇(异地交流干部待遇保障)

时间:2022-11-15 08:30:40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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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交流干部每月集中休假两次是否属于因公出差?是否有旅差补助?

算出差显然失当。这样情况一般是如果不用公车往返车费集中处理或报销,对于途中上级交流的管理部门可以一年给予一交性的生活补贴。

异地交流干部年探亲次数

2-4次

异地交流干部往返家庭与单位,可按规定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按每月2-4次报销往返车票(不含出租车票);驾驶私家车(应购买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出行,按每月2-4次报销往返路桥费(不含燃油费用),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偿等回家往返期间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车主自理。以上两种方式不得按出差领取差旅补贴,严禁使用公车出行。

根据中央和省公车改革精神,一般公务交通应实行社会化提供,因此,对异地交流任职干部的探亲交通坚持“货币保障为主”的原则。

申请探亲交通补贴包干的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组织部门统一认定、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每月因公增加来往交通补贴的,由各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统计后,纳入月度探亲交通补贴内一并发放。

异地交流干部探亲报销的交通费要交个人所得税

探亲报销的交通费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国税函[2001]336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路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因此,企业给中方人员报销超过标准的探亲路费,应当并入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机械工业部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开展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加强部与地方合作,发展地方经济,振兴机械工业的重要工作。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和优秀的科技、管理人才分批分期地交流到地方政府、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第二章 交流干部的条件和干部交流的形式第三条 交流干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异地工作;

(四)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和部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五)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和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三年的干部;

(六)各级后备干部;

(七)有专长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形式:

(一)部与其他部委之间;

(二)双向交流,即部机关、部直属单位与地方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或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等地区和部门之间;

(三)其他交流形式。第三章 交流干部的管理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管理交流干部的职能机构。部人才交流中心受部人事劳动司委托,具体承办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事项。第六条 交流干部不转户口,不转干部行政关系,不占交流所在单位领导干部的职数。党员交流干部需转正式组织关系。第七条 管理干部交流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完备的手续。对到地方和企业(不含部直属单位)交流的干部以及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的干部交流到部机关或直属单位,双方组织要签署协议书。第八条 进行干部交流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流形式。凡由部统一联系办理的,应填写《交流干部预备人员登记表》和“现实表现材料”报部,由部办理;凡各单位自行联系办理的,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报部备案,纳入部交流干部管理。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部经办的交流干部由部人事劳动司管理,各单位自行办理的交流干部,由原单位管理;部建立交流干部的临时档案,并对交流干部实行跟踪考察。交流干部返回前,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鉴定。交流干部的任职文件、考察材料及鉴定要存入干部本人档案。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或提前结束交流的干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部建立交流干部预备人员信息库,交流干部管理信息库,有关省(区)、市(地)、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需求信息库,提供咨询和服务。第十二条 来部机关交流干部的管理:

(一)各单位推荐交流干部人选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来部机关交流人员登记表》,提供“现实表现材料”,于每年一月底前集中报部,个别的随时报部。

(二)人事劳动司根据推荐干部的情况会同有关司局确定其具体工作岗位,并书面通知推荐单位。接受任务的司局,应对交流干部提出培养方案,报人事劳动司备案。

(三)交流干部报到和返回时,由人事劳动司开具《来部机关交流人员通知单》和《来部机关交流人员返回通知单》,在部机关办理上岗和返回手续。

(四)交流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交流期满,人事劳动司会同所在司局对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转回推荐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五)政治、生活待遇

1、交流到机关工作的干部,确属工作需要,需在机关任职的,由接收交流干部的司局向人事劳动司提出明确其职务的意见,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采用聘任形式)。

2、交流干部的工资、奖金、医疗费及有关福利待遇等仍由推荐单位负责并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3、来部交流的干部可办理正式工作证(胸卡)、班车证、临时医疗证,并享受部机关干部行政方面的有关福利。第十三条 到其他部门和单位交流干部的管理:

(一)干部在交流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交流时限一般为二至四年。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津贴、医疗及各种福利协商确定。交流期间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二)交流干部仍作为原单位的在册职工,按原职务享受住房、子女入托、医疗统筹包干等福利待遇。遇有调整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情况,与原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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