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仓检测招聘信息(厂区招聘信息)

时间:2022-12-26 08:28:09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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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仓设置一氧化碳报警仪出自哪个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一氧化碳报警仪是一种可连续检测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的本质安全型仪器,适用于防爆有毒气体泄漏抢险地下管道或矿井等,煤仓设置一氧化碳报警仪出自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十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十)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十二)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十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人 ≥4台 (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四十六)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四十七)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四十八)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五、煤矿噪声危害防治(五十)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五十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五十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五十三)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十四)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六、煤矿高温危害防治(五十五)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五十六)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五十七)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五十八)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十九)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十)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七、煤矿职业中毒防治(六十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六十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六十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六十七)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十八)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六十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九、监督检查(七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七十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1.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依法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十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七十三)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七十四)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十五)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十一、附则(七十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矿作业场所,是指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所属地面作业场所:是指地面与煤矿生产和安全直接相关的作业场所,具体包括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与安全服务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应、生产控制、机电维修、运输等作业场所。 (七十八)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编辑本段]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煤矿名称 煤矿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井工矿 □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建井日期 投产日期 设计能力(万吨/年)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二、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煤矿名称: 序号 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作业场所 接触职业危 害因素人数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传统煤仓的通风处很难满足需求,是在技术上有什么不足吗?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问题成为了煤矿企业的重中之重。而在煤矿安全的工作之中,矿井通风系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不容忽视。矿井通风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通风状况直接影响到井下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产效率、经济效益。因此,我们需要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解决相关的矿井通风技术难题,从系统安全角度出发,提高矿井通风的管理水平,为实现真正的煤矿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矿井通风系统在煤矿中的任务主要是向用风地点输送适量的新鲜空气,供人员呼吸、稀释和排出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浮尘、降低作业地点的环境温度、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特别是在发生灾变时能够根据救灾的需要控制和调度风流。为实现上述任务,每个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合理的通风方式、可靠的控风设施、高效的局部通风机以及相应的通风设施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1 我国煤矿的通风现状

目前,我国矿井通风技术虽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从总体来看,我国矿井通风的技术水平还处于相对的落后状态,通风系统的可靠性还有待提高。尤其是近年来煤矿生产中采用的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其具有开采强度大、经济效益好、机械化程度高等优点,但也导致了瓦斯涌出量大、工作面所需风量大,目前传统的通风技术及通风设备已不能适应这种生产方式。

2 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2.1 通风系统不合理。矿井通风系统合理与否,对矿井安全生产会产生长远的影响,不合理的矿井通风方式既不能有效的供风避免灾害的发生,又不能在发生灾害时做到有效控制并减轻灾害损失,直接威胁着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2 通风设施设置不合理、质量差。目前部分煤矿存在着应该构筑密闭的地方不构筑而用风门代替,使得井下风门数量增多,有的风门设在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两边的压差较大导致漏风严重,从而引起一系列的危害。

2.3 通风阻力大,阻力分布不合理。据统计,我国低瓦斯大型矿井的通风总阻力最大者为1962Pa、中型矿井最大为1177.2Pa、小型矿井最大为735.75Pa;高瓦斯矿大型矿井的通风总阻力最大为2452.5Pa、中型矿最大为1962Pa、小型矿最大为1569.6 Pa。据1982年统计,全国国有重点煤矿中有40%的矿井的通风阻力属于中等和高阻力矿井,其中占矿井总数14.9%的高阻力矿井(93对)的主要通风机的电耗占全国国有重点煤矿总电耗的一半,少数几个矿的通风电耗占原煤电耗的一半以上。

在全国国有重点煤矿总风量为52300m3/s的情况下,矿井通风阻力每减阻9.8 Pa,每年就可节电900万kW·h,节约电费72万元以上。对设计院设计的新建矿井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通风系统中,进风段阻力占总阻力25%、用风段阻力占总阻力45%、回风段阻力占总阻力30%为宜。实测表明,大多数矿井回风段的通风阻力占总阻力的60%~85%,只有少数矿井采区的通风阻力为总阻力的40%~50%。造成矿井回风巷通风阻力过大的原因有断面突然扩大或缩小、巷道转弯、分岔、会合、冒顶、片帮、通风设施拆除不彻底以及煤泥堵塞等。

2.4 主要通风机运行效率低。由于选用的设备本身效率不高,或者风机性能与矿井通风阻力状况匹配程度较差,风机工作效率普遍偏低,同时造成电能的无谓消耗。

2.5 驱动风机的电机额定功率过大,电机效率低

电机的效率η和功率因数cosφ是随着其负荷率(实际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之比)的变化而变化的。负荷率在1.0附近时,η和cosφ最大;当负荷率在0.5以下时,η和cosφ迅速下降。目前有的矿井电机能力过大,形成了“大马拉小车”现象,电机负荷率低于50%,造成电机的功率低下。

2.6 通风量不足。有的矿井由于全矿或采掘面供风量不足、或风量串联使用次数过多,往往造成某些地点瓦斯积聚、矿尘浓度超标,直接威协着安全生产。原煤炭工业部1996年底调查表明,国有重点煤矿中尚有48处风量不足的矿井,至于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风量不足或串联次数过多的矿井就更为普遍。

2.7 矿井漏风多。将足够的、符合质量要求的风量送往用风地点,漏风少、有效风量率高,是通风系统有效性表现之一,也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可是,有的矿井外部漏风或内部漏风较大,导致有效风量率低,有的矿井的漏风量占通风机总排风量的25%以上,占整个系统反向回风量的35%左右。

2.8 矿井风量调节方法欠妥

有的矿井在投产初期,由于主要通风机能力过剩,就采用下放闸门的方法减少矿井进风量。这种调风方法简便易行,对离心式风机也能节省一部分电能,但比采用调小风机能力(如降低风机转速或用小能力电机)的方法还是多消耗了不少电能,降低了通风系统的经济效益。如某矿风井安装的风机配用功率为1250kW的电机。

矿井初期需风量为6700m3/min,仅为达产时的一半,采用下放闸门的方法调风,使矿井通风阻力由1000Pa增至4600Pa,实测每小时耗电760kW·h;后换装一台低转速550 kW 的电机驱动,并将闸门全部提起,使风量保持6700m3/min,实测小时耗电160kW·h,全年可节电525.6万kW·h。我市某矿主要通风机闸门阻力为4535Pa,总阻力达6672.7Pa,导致主要通风机装置的效率只有19.9%~21.3%。高的负压不仅增加了通风管理的困难,而且增大了地面漏风量,降低了通风系统的有效性和经济性。

2.9 部分矿井在实际操作时进行恶性调节。一些矿井通风系统采用增阻调节的方式,这样容易导致矿井总风量减少,需要增加风量的采区风量不足,为此,矿井把调节风窗的面积任意缩小,甚至于几乎把巷道堵塞,造成恶性调节。

2.10 矿井缺乏管理与正常的维护。据我院的设计人员平时下矿调研,一些矿井的通风机处于无人管理或有名无实的管理状态中,有些风机长期处于“带病工作”或不合理的运行状态,如有的风机叶片已经严重锈蚀或变形,这样不仅大大降低了风机的性能,而且也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3 通风系统的解决对策

3.1 合理选择主通风机机型。为了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行及降低经济成本,首先选择的通风机机型必须科学、合理。近年来,无论是矿井扩建还是新煤矿井设计施工,很多煤矿企业都注重选择一些效率较高的通风机,以确保新投入使用的通风仪器节能、高效。

3.2 更换电机。矿井设计时,电机设备及主通风机大部分是按照供风容易期及困难期两个时期的风量最大需求、负压进行选型。而投产初期生产规模较小,产量低,一些煤矿井受到地理条件限制影响,设计生产量与实际生产量相差大,因此,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分别采用更换小功率、低转速电机的方法来提高电机运作负荷率,以达到经济运行。

3.3 调整、改造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采用合理、科学的通风系统,是确保主通风机正常经济运作的关键条件。为减少通风阻力,应对整个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全面勘察及阻力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降低阻力,主要方法有:①扩大通风巷通道断面;②减小巷道局部通风阻力;③开拓新井巷,缩短通风距离;④增多并联风道;⑤改变采掘布局,实现合理稳定生产。

3.4 建立合理的通风网络结构。合理的通风网络结构能使主要通风机与矿井风网达到最佳的匹配效果,从而使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并能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矿井风网结构优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确定矿井各调节设施的最佳位置,使得矿井通风总功率最小;②优化风道断面;③尽量较多采用并联通风,减少角联,缩短通风流程。

3.5 正确调节矿井风量。矿井风量调节是矿井通风技术管理中的重要一环,而风量调节效果的好坏取决于风量调节设施布设的位置、调节参数的大小及调节设施数目的合理性。通过控制采区回风量及各采掘工作面风量,使风量分配合理,从而保证各用风地点特别是新投产采掘工作面的风量。矿井风量调整的主要方法包括局部增压、减压增漏、改变通风方式等。

3.6 利用合理的方法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安全性能评价。目前煤矿井下煤炭自燃、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中毒和窒息等灾害事故发生的比例依然较高,危害性较大,其主要原因就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因此,我们要利用核实的安全性能评级等方法对矿井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的评价,进而努力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性,增强矿井对于事故的防范和抵御能力。目前,国内外在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评价方面常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灰色系统评价法和基于神经网络等方法,我们可以应用这些方法评价出来的函数值和各项指标改进矿井的通风状况,更好的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

3.7改造主通风机附属装置

主要通风机的附属装置是主通风机设备装置的关键组成部分,包括扩散器、风硐和反风设施等。附属设备装置机构是否科学合理及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通风系统装置的运作效率及节能效益。

3.7.1 扩散器的改造

目前,离心式通风机中一些小功率机的立式扩散器采用铁板材质焊接形成,一些矿井采用的扩散器敞角在15~30°,以减少扩散器高度,但却造成大范围的回流吸风域,减低扩散器的工作效率。如果将扩散器的内扩角调整为4~6°,外扩角变为8~10°,这样能防止扩散器装置出口处的反向回流情况出现,从而提高扩散器工作效率。对一些大型的离心式风机和大、中型轴流式通风机,一般都是卧式外接扩散器,其内转角多为70~80°,外转角为60°左右。据长期调查实测,这种扩散器靠风机侧部分普遍出现反向吸风区和涡流区,这些区域的存在,缩小了扩散器的排风面积,增大了风机排风侧的阻力,影响了通风机的效率。我市某矿对其主通风机的扩散器进行了改造,将扩散器的外转角由56°减为45°,内转角由70°减为50°,其它尺寸也做了相应变动后,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风机的功率消耗减少60.2 kW,每年可节电52万kW·h,有效降低了矿井的生产成本。

3.7.2 风硐改造

我国矿井通风系统中的风硐风阻力普遍较大,占整个矿井通风系统总风量压损失的15%~20%,甚至出现个别风硐的阻力耗损达到29%以上,远超于矿井正常设计时假定的200Pa风压耗损。因此,在开掘新矿井或调整不合理旧矿井的风硐时,需注意以下几点:①应确保风硐的断面,保持风硐的风速维持在15m/s以内,断面形状建议采用半圆形或是圆形,风硐表面建议使用水泥沙浆进行抹面,保证表面的光滑度,以降低阻力摩擦系数。②风硐放置形式应采用统一斜上式,使其与井道相连接,尽最大限度减少转弯数使局部阻力变小。③风硐内应将存放的障碍物及时清除,保持通风巷顺畅,降低风硐阻力,使其总阻力低于200Pa,并且低于整个井道通风系统阻力的9%。

3.7.3反风设施及防爆盖的改造

反风系统的一些闸门不严密、不到位,风井口或防爆盖不严密,以及由于地表裂隙,造成主要通风机装置常年外部漏风,造成无谓的电能消耗。据实际调查,我市某矿风井地面总漏风量占全矿总排风量的20%。经更换门板堵漏处理后,一次就减少漏风15m3/s,使矿井总进风量增加9.95m3/s ,总负压上升137Pa,从而提高了主要通风机效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为节约主要通风机的能耗,应尽可能将反风设施及防爆盖的漏风降到最低限度,合理调整闸门钢丝绳的长度,使闸门均能到位。

3.8 矿井必须具备一套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要合理的运用通风方法和通风网络。同时采区通风系统也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3.8.1 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①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②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

③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④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⑤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8.2 采掘工作面要实行独立通风。

3.8.3 在采区通风系统中,要保证风流流动的稳定性,采掘工作面尽量避免处于角联风路中。

3.8.4 在采区通风系统中,应力求通风系统简单,以便在发生事故时易于控制风流和撤出人员。

3.8.5 对于必须设置的通风设施(风门、风桥等)和通风设备(局部通风机等),要选择好适当位置,严把质量规格,严格遵守质量制度,保证通风设备安全运转。将主要风门开关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以及风流变化参数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

3.8.6 在采区通风系统中,要保证通风阻力小,通风能力大,风流通畅,风量按需分配。

3.8.7 在采区通风系统中,尽量减少采区漏风量。

3.8.8 设置消防洒水管路,避难硐室及火灾时控制风流的设施,明确避灾路线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防灭火灌浆系统。

3.9 完善矿井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管理。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和防尘管路布置图,对于有安全检测系统、煤矿防火灌浆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还要由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防火灌浆和瓦斯抽放管路系统图等,要收集、储存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曲线、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及其性能参数,矿井的测风报表要齐全可靠及时。此外,矿井应有完备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工种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

综上所述,矿井通风系统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重要的一环,针对矿井通风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才能有效地减少甚至杜绝矿井的瓦斯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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