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待遇(10年以上民办教师的待遇)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教师的待遇,以及10年以上民办教师的待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教师福利待遇有哪些?
法律分析:教师有5大津贴、4大补助、3大福利。五大津贴:加班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生育津贴;高龄津贴四大补助:工资性补贴;价格临时补贴;误餐费;住房补贴。三大福利:货币性福利;实物性福利;服务性福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编制教师待遇怎么样?
编制教师待遇不错,工资稳定,还有各种福利待遇。
对于中小学老师,是否在编,对待遇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入编后工资由财政统一拨款,政府存在,那么就不会为你的工资发愁,同时享有国家特殊的福利。教师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比一般企业要好。
教师编制优势:
1、教师的编制属于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享受和应尽“五险一金”的待遇和义务,包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有编制的教师享受津贴、福利和奖金,部分地区享受绩效工资。
3、教学压力比民办教师要小。绩效考核和工资挂钩力度不大。
4、有编制的教师工作较稳定,几乎不会失业。
有无编制主要区别:
教师有无编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编制可以调动,有相应的职称工资并可以晋升,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
2、无编制的学校教师往往属于临聘人员,无法晋升,无法调动,即你只属于某一学校临聘人员(俗称代课老师),往往也无职称,更无职称工资(非在编有职称也常无法聘任)。退休后按照与当初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
在私立学校中,因学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帮其工作人员缴交社保,所以退休后一般享受社保待遇。在公办学校中的临聘人员,因为财政困难等原因,一般不帮其缴交社保或者只缴交部分如工伤保险。
教师薪资待遇怎么算?
一、薪级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元)
中学高级教师(副高职称)岗位为七级(930元)中教一级岗位(小教高级)为十级(680元)中教二级(小教一级)岗位为十二级(590元)中教三级(小教二级、员级)岗位为十三级(550元)
2、薪级工资
注:共65级,61-65级工资标准略。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为一级岗位34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6级十三级岗位1级
二、首先了解一下工资改革后构成部分:
1、岗位工资
这部分所聘职称岗位工资,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分为员级(小二、中三或未定级)、助理级(小一、中二、助教)、中级(小高、中一、讲师)、副高级(中高、副教授)、高级(教授)等,根据职称可以从套改表岗位工资栏目中直接查出。
2、薪级工资
这部分工资中差别最大的,与教龄、大专以上的学龄时间、职称任职时间有关,也是查对的,
1、计算:
任职时间:2006-?(职称聘任时间)+1注:这里职称聘任时间一般为最高聘任时间”
套改年限:2006-参加工作年份+1[+大专以上的学龄(在校)时间-间断工龄]
拓展资料:艰苦地区和特殊津贴,江苏省没有。
以上内容介绍了薪级工资标准,相信你有所了解,自己可以对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来了解分析自己的工作组成。薪级工资的构成的确比较复杂,组成部分较多,一定要充分了解知晓自身的工龄和职称才能准确计算自己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教师有什么待遇?
《教师法》对教师的福利待遇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关于教师的待遇和10年以上民办教师的待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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