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纪律要求(公务员工作纪律要求)

时间:2023-02-02 13:09:45 | 文章来源:职结果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公务员考试纪律要求,以及公务员工作纪律要求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公务员考试有哪些要求?需要具备哪些知识和素质?

国家公务员应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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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实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

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谦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二)专业知识和智力素质

1.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

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

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2.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

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

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

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三)心理和身体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

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

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

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二、基本能力要求

(一)表达能力

公务员首先必须具备表达能力,能够将自己的思想、意图、或通过口头、或通过书面

、或通过电脑准确地传递给对方,这既是信息沟通的手段,以是情感联络的媒介。如

果文笔不通,则公文写作难以胜任,如语言表达不清,则日常工作难以维持。

(二)人际协调能力

人们由于知识、素质、受好、志趣、经历背景等不同,行为习惯、对问题的看法、处

世原则等差别很大。现实工作中公务员必须能够协调各种人际关系,减少内耗形成合

力。新录用的公务员切忌待人冷漠、自高自大、斤斤计较一已之私。

(三)时间安排能力

政府公务工作繁琐而杂乱,要求公务员必须合理掌握时间。合理安排时间的能力,首

先表现为要珍惜时间,不浪费一分一秒。其次,要在最佳时间段完成最重要的工作任

务,第三要有计划分配自己可用的时间,把时间的分配和工作计划结合起来。

(四)学习能力

当今时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政府管理随之不断变化,公务员要

紧跟形势发展,不断学习新知识、培养新观念、开拓新野;不仅学习书本知识和他人

经验,还要具备独立思考、推断事物的能力。

(五)办公现代化和外语能力

此外,公务员还必须具备所从事岗位的专业能力以及必要的组织指挥、决断能力等。

国家公务员的招考特点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所谓公开,指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必须面向社会

,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

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将考试结果、名次

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评分、名次排列有疑问,可要

求有关方面复核。

所谓平等,指一切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都可以参加考试,享有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

政府公职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中央国家机关如铁道部、海洋局、交通部、水利部、电

力部以及海南省率先打破地域限制,面向全国招考。吉林、陕西、河北等省的一些市

,县还打破身份限制,不少工人、农民、待业人员被招为国家公务员。

所谓竞争,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

合某些标准就可通过的达标考试。应试者层层筛选,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实学参

加竞争。特别是当前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竞争尤为激烈,一般比例为10:

1到20:1,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为12:1左右,陕西省曾经达65:1。

所谓择优,是考试录用制度的核心,是竞争考试的另一方面。录用公务员通过竞争性

考试,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同时对个人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

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考核,经过比较和筛选,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公

务员队伍。

二、德才并重,考试考核相结合

公务员的录用标准是德才兼备,品能兼顾,即决定报考者是否被录用,必须从品德和

才能两个方面全面衡量。德指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才指本领,包括文化水平、

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只有德才并重才能保证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行政才能,才能保

证公务员队伍的本质特色。

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指公务员招考录用过程中,不仅要以考试的形式了解报考者当前所

具有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素质情况;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的方法对考试合

格者的一贯表现、过去经历进行考察、核实和评价。通过查看档案、群众调查等形式

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内容。考试和考

核相结合保证了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贯彻实施,有效地防止了“高分低能”和“有

才缺德”的不合格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我国考试录用制度的一大特色。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范围特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仅指主任科员以下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因为高级职位特别是领

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领导才能和娴熟的业务知识。这些都必须经

过较长时间的实践锻炼才能逐步积累,而非通过一次考试所能证明。

四、党政群机关联合招考,全方位进行

公务员考录工作由人事部门一家负责逐步过渡到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联合实施。除

了政府机关实行招考外,参照试行《条例》和参照管理的党群机关、社会团体补充工

作人员也都纳入了公开招考范围。不仅如此,人民法院、检察院系统、全额拔款的全

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国家金融机构都衽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地方法院、检察院增员

考试中,坚持高级人民

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审核、人事部门审批的制度。实行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

事业单位也将按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增补工作人员。

五、对少数民族和转业军官报考者给予照顾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精神,在民族自治区政府和民族事务的工

作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他们予以照顾。或规定一定的录取比例;或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用;或适当降低分数线;此外,计划录用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只在少数民族中招考。

招考中对转业军官也实行照顾。转业军人一般实行转业干部内部有限竞争考试,考试

科目和程序由人事部门与军转部门共同确定;参加社会公开招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用;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录用时给予特别照顾。

六、严格的调控、监督和巡视

人事部对考试录用进行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每年审定下达录用计划,并对录用结果进

行审核备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地方考录计划的审批和录用的备案与审批。陕西

省在录用考试中还对报名、考题、公证,以确保监督和公平。

人事部聘请了一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负责巡视公务员招考各环节的工

作,调查了解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省市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纪、违

规行为及时向录用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巡视员不受地限制,凭聘书和巡视证可在全国

范围内实施监督。

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制定和发布招考公告,是报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门关于考试录用的主要信息,都

是通过公告告知社会的。

一、招考公告的内容

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考范围、招考对象和条件;

(2)录用单位、职位与计划(名额)

(3)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

(4)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应审查的证件;

(5)笔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

(6)面试办法;

(7)笔试、面试成绩公布办法;

(8)录用的程序和方法;

(9)其他须向考生说明的事宜。

二、招考公告的发布

公务员招考公告一般选择知名度高、读者面广、权威性严肃性强的报纸发布,同时要

考虑到地域性,例如,国务院各部门如面向全国招考公务员,则应在《人民日报》上

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北京地区招考,则可在《北京日报》或《北京晚报》上发布

招考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区)招考公务员,则应在

省级报纸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省、自治区驻地市内招考,则可在驻地市报纸上发

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具有法规性质,一经发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违背其内容行事,如有

特殊情况需改变或调整其内容时,须由发布公告的部门于报名前在原公布公告报纸上

声名更正。

招考公告在文字上简单、明了。有些问题如考试的一些具体要求,可制定《报名须知

》在报名处张贴或印发,作为招考公告的辅助说明。

主考部门应将刊登公告的报纸及底稿一并存档、备查。

三、招考公告的宣传

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尽可能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参加考试,是报名

阶段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宣传越得广泛,报考的人数越多,越能为政府机关选拔出

适合职位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

公务员考试报考程序

一、申请报名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是整个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

流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务员录用

考试的报考于考试主管机关发布招考公告后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报名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名所需的各种

表格和报考须知资料,认真填写好报名表并了解报考须知。

1.报名表的内容一般包括:

(1)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通讯地址、照片;

(2)考试法规定的要求事项,如:有无不良的嗜好,是否受过奖惩或刑事处分等;

(3)资历、资格事项:文化程序、工作经历、个人品德习惯、专长爱好、体格与健康

状况等;

(4)其他事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个人负担等。

2.报考须知,是指导老先生如何报名的告示,也是对招考公告的详细说明。现把中央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报考须知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报考对象

一般除部分京内紧缺专业及其职位允许京外具有城镇户口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报考外,

大多数专业及其职位均由京内城镇户口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报考。

A.京内报考人员

其一,允许京内及地方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

位的在职职工报考。

其二,允许档案存放京内有关交流中心,并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职工报考。

其三,允许当年度春季毕业的外语、财会、计算机、考古专业研究生和有两年以上工

作经历有关专业的北京高校研究生报考,有关京外生源研究生录用后的留京问题,由人

事部解决。

其四,允许国务院军转办及双(退)办批准,1994年在京安置但尚未找到安置单位的营以

下转业军官及复员军人报考。

其五,允许集体、民办、合资等单位中全民所有制职工报考。

其六,单位地处远郊区县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时或招考过程中,按有关管理权限,出具

人事或组织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或信函,未能出具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报考。

对允许报考者,贮存到人事部"备选人员库"中,待开来介绍信后,作为"备选人员"予以

推荐。

其七,中小学及公安、劳改系统的报考人员,也须在报名时或招考过程中,按照管理权

限出具市、部级等所属教育、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或信函。不能出具的,按前

述"6"中的类似办法处理。

B.京外报考人员

其一,面向京外招考的部门,其招考对象应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京内紧缺专业或特殊工

作经历的要求。

其二,京外报考人员均应为全民所有制在职职工。

其三,边远地区及中小学教师或某些特殊行业的京外报考人员,须出具所在省政府人事

部门的介绍信。

(2)资格条件(上文已述)

(3)有关资格证书的认定:

A.对于报考人员学历(证书)的资格认定。依照以下规定:

其一,在由国家教委承认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自

学考试并合格的,报考时予以承认;

其二,在由军委批准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并合格的,报考时予以承认;

其三,在中央党校接受教育并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报考时予以承认。

B.对于报考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的认定,依照以下规定:

其一,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评定的,报考时予以承认。其中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的须由省、部级主管单位评定。

其二,职务。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如其能出具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并颁发的相

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报考时予以承认;企事业单位人员属聘用干部或担任一定

行政职务的,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报考时予以承认。

(4)报考志愿

A.京内报考人员

其一,允许报考者填报专业相同、相近的三个志愿,即第一志愿部门(三个选择职位)、

第二志愿部门、是否服从分配。

其二,对于填第二志愿部门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不能实现,而第二志愿部门由于其报

考者的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报考职位可能出现空缺时,可以允许其参加第二志愿部门

的面试,继续竞争。

其三,所有填报服从分配的报考者,由于考试成绩或职位所限未能被录用,并符合"备选

人员库"的人库及推荐条件的,人事部将予以推荐。

其四,有时规定,考生只能报考一个部门的二至三个不同职位。

B.京外报考人员

京外报考人员只允许填报一个志愿部门和是否服从分配。

(5)京外报考人员的考试与录用

A.京外招考部门可根据职位的要求和待业特点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考或面向本行

业的公开招考。

B.京外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后,根据招考部门的要求,按照人事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

考试内容,赴京参加考试或在京外考场参加考试。

C.京外报考人员经考核考核合格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后,由人事部解决有关的进京指

标问题。

(6)招考部门、录用人数及专业见招考公告。

(二)报考者于规定报名期间,携带工作证或身份证、学历证明、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

单位推荐表)和本人近期同版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划定报考点报名,并按规定交纳规

定的报名费、考务费和试卷费。

(三)报名结束后,各报考点要对报名情况进行统计将报名信息输入计算机,然后于规定

时间将报考资料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以审查报名登记表和有关证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一种方法。其由

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资格审查的程序为:

1.对报考职位的审查。应注意审查报名者报考的职位的类别,本人所具备的资格条件

是否符合其拟报职位的要求。

2.对证件的审查,应注意对报名者所持证件的审查,着重审查废品薄(查居住地、

年龄)、工作证。对于种类人员的不同学历要求,相应地审查其学历证明及有关证件。

3.报考者的体格外貌。一般来讲,对报考国家公务员考生的体格外貌并无特殊要求。

但到政府机关工作的人起码应无明显生理缺陷,身高不能过矮。考试组织者除身体检

查要有明确标准外,资格审查也应有一定的标准。

4.审查报考者的照片。主要是防止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5.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领取准考证

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考机关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认定的报考情况发放的《准考证》。

准考证由主考机关统一印制,贴上报考者交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经主考机关盖章塑封

后一效。填写准考证明,必须认真仔细,考生姓名项目必须与报名表完全一致。

《准考证》存根应按考场装订成册,供监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时使用。若报考人员遗

失准考证,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有关证件,经报名点审核后由原发证单位补

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但注明"补发"字样。

主考机关在编排准考证号时,应尽量将同一单位的报考人员安排在不同的考场并且考

号不相邻。准考证号一般采用8位数字。

公务员考试主管机关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家

人事部负责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的各厅、委 、部、办、局等机关的录用考试

工作,省级政府人事厅(局)负责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工作。

一、人事部

人事部负责招考的机构为考试录用司和人事考试中心。

(一)考试录用司

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其他 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

, 制订录用人员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3)统一组织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 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

试 录用工作和指导、监督录用的审批工作。

(二)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考试中心在原人事部考试录用中心和 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合并而成。承担中

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考试业务、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资格等有关考务的具体

组织工作, 如发布招考公告,命题制卷、考务人员培训、 考务组织以及阅卷等一系

列事务。

(三)考试的部分具体组织工作,人事部也可委托录用人员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级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二、省级政府人事厅(局)

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

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公

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

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人事部委托的有关

考试工作。

为了保证招收公务员考试的公正客观,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都成立了录用考试中

心和其它临时性机构,如主考机关,考试监督机关等,这些机构作了大量的实际考务

工作和一些科研工作,大大缓解了政府人事部门的压力。

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有什么要求

基本条件是:领取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国家公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包括:

1、政治素质,2、专业知识,3、智力素质,4、心理素质,5、身体素质。

除此之外,还需通过相应的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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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纪律???

您好,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纪律挺严的,下面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则: 一、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考试不能作弊,那一般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话会怎么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有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等。

1、政治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政治纪律是所有纪律要求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

2、组织纪律,是指机关为维护组织上的团结和政令畅通而规定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3、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

4、廉洁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廉洁从政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绝不与民争利,绝不以权谋私。

5、生活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涉及公务员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以上内容参考 全国党建网站联盟-公务员应当遵守哪些纪律要求?

公务员招录严重违反纪律行为有哪些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单位服务年限(含试用期)未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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