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待遇(光荣院事业编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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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享有哪些特别待遇?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定期领取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5、其他待遇
(1)烈士子女享受高考加分
近日,教育部发布《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中明确: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不得超过20分。
(2)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
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烈属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由民政部门帮助或代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体系,享受民政部门优抚医疗补助、优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优先优惠减免待遇等。
(3)烈士遗属享受参军入伍优先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4)烈士子女优先录取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因精神病六级退役残疾军人能住光荣院吗
可以。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是可以住光荣院的。
根据《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 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 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供养对象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九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第十条 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档案。
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由光荣院主管部门核准后出院。
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第三章 供养服务第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第十二条 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集中供养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人身安全。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集中供养对象患病的,光荣院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助当地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光荣院应当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集中供养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第十四条 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第十五条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集中供养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待遇?
1.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2.退役军人可以在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景点、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3.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受优先挂号服务。
4.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观政府投资的公园、景点、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收门票费。
5.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入住公共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者入住。对于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和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0元。%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拓展资料:残疾士兵、复员士兵、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士兵遗属、因公牺牲士兵遗属出租、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房屋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农村养老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解决。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 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第六条 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服务对象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第九条 服务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第十条 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服务对象的个人档案。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后不再享受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三章 服务要求第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提供心理抚慰等社会工作服务;
(八)其他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第十二条 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服务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光荣院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保证患病的服务对象得到及时治疗,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
光荣院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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