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通用10篇)

时间:2023-03-09 17:00:09 | 文章来源:职结果

律师函 篇一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先生阁下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特指派本所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阁下严重违反《________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________配套停车位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车位租赁合同》)之约定,专门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阁下与委托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租赁合同》及《车位租赁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________之_______号、_______号商铺出租给阁下,每月租金_______元,租赁期满一年后,租金逐年递增_______%,管理费_______元/㎡,公用水电费按面积摊收,车位租金每月_______元,每月_______日前缴纳当月租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鉴于阁下并未能按照《租赁合同》及《车位租赁合同》之约定按期缴纳租金、管理费、公用水电费及车位费,委托人曾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缴费通知》于阁下,要求阁下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清欠款,否则将依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至此,阁下已拖欠租金、管理费、公用水电费及车位费共计_______元。然而,阁下自收讫《缴费通知》后,仍未能按期缴纳相关费用,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律师现郑重告知阁下:

一、阁下及授权之代表应于签收本《律师函》之日起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缴清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公用水电费及车位费,或者汇入以下任一账户:

1、开户行:______________银行,户名: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2、开户行:______________支行,户名: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若阁下仍未如期缴清前述费用,委托人将依《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加收欠费总额_______%的日违约金,停止供应水电,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望阁下收讫本《律师函》后,尽快按前述要求缴清欠款。

顺颂

商祺!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函 篇二

*银行: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梁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行与委托人信用卡逾期违约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行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__年1月9日,委托人将其身份证和暂住证借于邓(出借时邓未告知委托人拟办理信用卡),嗣后邓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两证转借给了岳,次日邓归还了两证。

2、20__年6月16日委托人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向该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为总价款的30%,其余房款申请贷款。

嗣后,委托人被告知贷款无法办理,因委托人信用卡还款存在不良记录(俗称上了“黑名单”)。

3、经委托人查询获悉,20__年1月贵行签发了一张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业务号为:001A03F70*062B。经委托人本人核实,该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收入证明中的全部内容并非其本人填写(含签名),且该内容中除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外,其余信息严重不实。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贵行在签发涉案信用卡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委托人被拒贷,产生了不良的社会评价,且即将产生购房合同的违约损失。

为避免造成扩大损失,望贵行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删除委托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2、如因贵行原因致使委托人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贵行及其他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贵行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__年7月13日

律师函 篇三

函号:_____________

_______先生/女士:

本律师事务所受______先生/女士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您拖欠其借款长期不还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致函于您: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先生/女士借款人民币______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其中_______元以现金当场给付,另外_______元以银行打款为交付方式,且双方约定于____年____月前归还欠款。

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先生/女士将全部借款共_______元人民币交付完毕。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

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

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

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

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

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_______先生/女士逾期未向_______先生/女士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和《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_____先生/女士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

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构成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七日内向我方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

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我方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届时,我方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我方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以及复利),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风险提示: 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组成。

这部分就是“合法恐吓部分”。

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在用词的时候一定要为双方和解留下空间。

我方委托人希望能够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上述事宜,并再次感谢您对上述事宜的重视!

顺颂商祺!

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师函格式及 篇四

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与我委托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贵司因买卖合同尚欠我委托人货款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已过。但至今,我委托人仍然没有收到贵司的这笔货款。

本律师认为: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鉴此,本律师郑重向贵司催告:希望贵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如果贵司再不付款,我委托人将诉至法院。届时贵司须向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并且须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另外,友情提醒贵司: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中心已经开始从司法机关征集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向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公众开放的。我们相信贵司肯定和我们一样,也不希望这种有损贵司信用的事情发生。

因此,望贵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给予书面答复,并切实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请思之慎之,以免讼累!

顺颂商祺!

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律师函格式及 篇五

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黄建刚律师、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服装出口供货合同一案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__年9月21日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一份《出口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贵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品质和方式向委托人履行供货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2、合同约定货物的加工单价为11.8元/条,由于贵司加工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故双方经协商将部分货物转移到第三方整理及包装,后贵司与委托人在结账时将单价调整为11.5元/条,并收付了货款人民币575,000元,但贵司至今未开具该笔款项的增值税发票,致使委托人不得不缴纳17%的税费。

3、因贵司未按时按质交货,致使委托人有15箱货物未能出运,产生了相应损失,且因货物品质不合格致使委托人在外包装产生了整理费损失,且整理后出运费和进仓费皆由委托人支付,依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贵司承担。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开具57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委托人,并支付委托人92,737.18元的税费损失;

2、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委托人未能出运货物损失人民币25,627.5元;

3、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委托人整理费用和杂费人民币100,493元,及进仓费人民币17,260元。

4、贵司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贵司,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黄建刚 律师

袁 丽 律师

20__年6月29日

律师函 篇六

致:

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现就题述事项向贵司正式函告如下:鉴于:

1、20__年11月2日,贵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石板材的采购事宜达成了《石材采购合同》。

20__年6月,双方已经完成了货物验收及结算,最终结算款为人民币466036元。

2、时至今日(20__年1月6日),经过多次沟通,贵司尚有人民币166036元(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零叁拾陆元整)未支付,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个月。

3、《石材采购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鉴于事项,本所律师代表公司向贵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1、请贵司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______公司支付石材余款166036元,同时,贵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赔偿(暂计算为人民币元)。

2、如贵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本所律师将代理______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贵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1)贵司应立即向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赔偿金。

(2)贵司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公司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等。

(3)贵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如贵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强制执行,贵司还将承担执行费用。

3、如贵司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合同欠款及赔偿金,则公司将部分免除贵司的逾期赔偿金。

为此,我们真诚希望贵司能继续与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并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归还相关欠款。

我们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切实保障贵司自身权益。

律师:

电话:

律师函 篇七

律师函

女士:

XX事务所依法接受女士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您的房屋漏水所涉侵权有关事宜现致函如下:

X年XX月XX日,我的委托人与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址位于,租赁期间于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X年XX月XX日,早上6点左右,楼下住户敲门,声称我委托人所承租的房间漏水,导致楼下墙壁全部侵湿。经检查发现是洗衣机的水管破裂所致。现因漏水导致住户地板被泡以及墙面被侵蚀,其声称该侵害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依据您与我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租赁期间甲方(王美玲女士)提供房屋内所有功能正常的固定设备设施给乙方(吴娇女士)使用”。现调查,我委托人搬入X室时,破裂的水管是用透明胶暂时固定起来,入住时您也未提醒任何关于水管质量的问题,且事发时已至半夜,水管的突然破裂明显与入住人员人为使用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此笔费用应由您一人承担。

事发之后,您拒不承担此笔费用,并携人大吵大闹,经与您多次沟通无果后,我的委托人为维护邻里关系,不得已先行垫付了X元。我委托人所垫付的款项您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而,请您于收悉本函后XX日内向女士清偿以上款项。

否则,女士将授权本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追究您的不当得利责任。

专此函告。

X事务所

律  师:                        

X年XX月XX日

律师函 篇八

____________先生: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先生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以下称“代理律师”)就委托人与您债务纠纷一事向您致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代理律师了解到:________月,委托人委托您代为收取一笔款项,在收到该笔款项后您私自截留并使用,委托多次催款您未归还。

据此,代理律师郑重致函如下:

一、现代理律师代表委托人正式向您催款,望您们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委托人____________元整。

二、望您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谅的原则按时归还款项。如您拒不履行函告义务,代理律师将接受委托人之委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维权。委托人诉讼的,您还需承担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甚至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届时,您的信用和日常生活等将遭受严重影响。

特此致函,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函 篇九

函号:____________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

本律师依法取得______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

贵司与委托人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由委托人购买贵司_________房屋,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接房屋。

委托人入驻后,在当年6月、7月份的几场阴雨中,外墙面(玻璃幕墙)发生严重的雨水渗入、倒灌现象,部分位置用盆器接水因面积大而接不过来,地面靠墙的地毯大面积浸水,办公桌、文件等损害明显。

在向贵司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多次反映后,维修人员仅来过一次,对其中一处漏水较轻的部位进行了处理,其余多处较严重的部位一直没有处理,也没有明确答复,目前每到阴雨天就要接雨防水,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函告贵司:第

一、对于屋面防水、外墙面防渗漏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贵司有义务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进行维修,以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对委托人已造成的损失,包括窗帘、地毯、办公用品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此委托人保留索赔的权利,视维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索赔。考虑到双方自签约购房以来一直融洽,也为了面向未来建立更进一步的友好合作关系,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及时维护,达到质量要求,保证正常使用。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贵司的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师函 篇十

杭*: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冯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我委托人购销车辆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__年8月3日您与委托人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将牌照为沪CA黑色桑塔纳轿车有偿转让给您,双方已完成交付。

2、您以办理车辆过户为由拿走了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

3、您驾驶的涉案车辆产生的宁波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已寄至委托人处。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望您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您名下;

2、请在完成车辆过户后立即归还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我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处,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__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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