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民工工资办公室(市农民工欠薪电话)

时间:2023-03-15 08:17:48 | 文章来源:职结果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民工工资办公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民工欠薪电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请问贵州省的讨薪热线?

在贵州,讨薪热线就是市长热线。

也可以找当地的劳动局或者信访局。

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

劳动监察电话1233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

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

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退款前一个月“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个月以上,并注明绥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7、工程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记台帐;

8、建筑企业要求退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筑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和必备资料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复核后确认未发生欠薪投诉等,由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转帐支票退还建筑企业。

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启动程序。建筑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而酿成突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可启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认可,从专户资金中支取兑付给农民工。建筑企业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补足所垫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部分,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进行查处。

八、有关要求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违规发包或分包导致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无力支付的,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清偿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可向该分包单位收取该分包项目工程款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分包单位出现克扣、拖欠民工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可用其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该项目发生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三)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工资支付办法,但约定的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从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结束,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建筑工地每月用工登记记录,并依法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五)建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企业应编制详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应扣除项目及实发金额等),同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建筑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建筑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台帐,并按规定保留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

九、建筑企业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而引发群体上访或恶性事件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7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电[2009]4号)文件和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绥府办发[2009]44号)等文件的规定:“谁主管、谁负责,谁欠钱、谁还钱”的原则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通讯、林业、城建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均依照本实施方案执行。由工程发包主管单位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效运转。凡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或寻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农民工工资办公室和农民工欠薪电话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