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事业单位请假(博山区事业单位请假)

时间:2022-10-29 08:09:56 | 文章来源:职结果

1、武城镇:咨询农村双女户60岁后有没有生活补助?

经了解,当事人为武城镇人,大女儿收养时间为1970年,小女儿出生日期为1985年12月20日,据本人口述收养该子女时间是1986年4月底。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卫发〔2019〕1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我省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视为合法收养。”已告知本人,若能提供当时收养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以纳入奖励扶助享受范围。

2、德城区赵虎镇咨询:去年12月计生办发布双女户间隔不够也可领钱,是否是真的?

经了解,来电人为德州经济开发区赵虎镇人,夫妇两人于1981年2月17日生育一胎女孩,1984年2月10日生育二胎女孩,第一个孩子于1996年死于急性心肌炎。来电人要求享受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根据来电人提供材料核实,不符合2019年12月《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卫发〔2019〕1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没有违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不考虑早婚早育)为依据”和第4项:“1982年7月29日至1986年2月12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分别符合原省计生局制定的《关于掌握二胎生育问题的通知》【(82)鲁计育办字第15号】和省委《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鲁发【1984】17号)和‘间隔式’生育政策试点要求。”中城市三条农村七条的规定,无法纳入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3、经济开发区:康宁精神病院不给病例。

经了解核实,来电人为精神障碍患者,该患者于2019年2月18日收治入院,2019年6月7日出院,截至目前,德州康宁医院未收到本人或其代理人复印病历的要求。鉴于来电人为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建议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按医院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正常申请复印病历,德州康宁医院积极配合患者做好相关工作。

4、陵城区前孙镇:去年12月买药30多元,当时没有报销原因是工作人员没上班,第二天去被告知无法报销了。

经调查,2019年12月19日下午,来电人持家属身份证到陵城区前孙镇卫生院拿药,所拿药物为硝苯地平缓释片3瓶,辛伐他汀1盒,药品金额为59.50元,当时医保报销人员请假未上班。2019年12月21日,患者再次来陵城区前孙镇卫生院报销,经医保报销人员核实,其家属医保报销金额已报完,患者要求改为自己的身份证,再报销。因为更换姓名是违规的,医保报销人员没有给予办理。当时已经给来电人解释了这种情况。来电人十分不理解,2020年4月6日,在电视台询问此事。

2020年4月10日中午,前孙卫生院工作人员再次到来电人家中,耐心详细的解释了医保相关政策,且卫生院工作符合上级规定,更换取药人的姓名是违规的。来电人表示理解了相关政策,不再追究此事。

5、德城区:退休时单位没给独生子女费。

经了解,来电人2015年退休于德州市消防器材维修站,但已于2014年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均属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只能按规定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因此当事人无法再享受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

6、武城四女寺:独生子女费发放到什么年龄?

经了解,当事人夫妇为武城县四女寺镇人,二人于2003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18日生育一胎男孩,此后一直由四女寺镇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于夫妇两人一直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在家居住,镇村联系不到本人,不了解当事人的婚育状况,故将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停止发放。现已告知当事人夫妇今年重新申请后可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来源:承诺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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