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书优秀4篇

时间:2023-03-25 09:38:15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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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 篇一

调解书

甲方:

乙方:

2010年月日,在发生后,双方均多次要求对方调解解决,乙方请求给予一次性处理,甲方在乙方的一再要求下,同意乙方的请求,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这次打架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元,该款包括乙方的医疗费及汽车修理费。

二、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并协助甲方到公安机关撤销之前的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

三、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打架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四、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并且公证书下达后)应当立即给付乙方万元人民币。

五、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打架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商会存档一份。

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见证人:

主持调解单位:

2010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域大厦A座21楼

被申请人:王XX,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30XXXXXX。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XX按照(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务的。余款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元。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232元。

五、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王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金额为680000元,被申请人王XX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并于20xx年12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按期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XX在20xx年11月30日前并未偿还欠款,之后于20xx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付。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经济纠纷调解书范本 篇三

鉴于甲与乙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因琐事发生纠纷,至乙受伤,现经双方资源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一次性赔偿乙因伤造成的医疗费(包括后期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甲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上述赔偿款支付给乙。

3、乙收到赔偿绿色作文网款后,不得再向甲请求赔偿因此次受伤受到的任何损失,并保证以后发生任何情况均与甲无关。

4、双方需诚实信用,正确履行本协议内容。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上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签字):_______________乙(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村委会纠纷调解书 篇四

调解书

当事人:原告:李红兵,男,哈尼族,现年36岁,阿扎河乡垤施村委会咪龙二组村民,现居宁洱县金鸡村老师寨;被告:李志祥,男,哈尼族,现年57岁,阿扎河乡垤施村委会咪龙二组村民。纠纷原由:承包田地继承纠纷。

1995年7月,咪龙二组村民李三克死亡,该村民丧葬费由其兄长李永华出面将李三克承包田地转包5年的承包款来安葬,该承包期限于2000年已到期,现李永华长子李红兵来收回田地,该田地一直由家族里的李志祥管理,现李志祥说他是合法继承该承包田地不愿归还,李红兵告李志祥非法占有其父亲李永华和叔叔李三克遗留下来的承包田地。

经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调查,李志祥没有任何法律效益遗嘱来证明该承包是由他来继承的,在调解期间也是一直空口无凭;而李红兵为李永华和李三克兄弟二人的直系亲属,李三克去世时,是由李永华安葬,李红兵已对其父亲尽赡养义务,养老送终,有合法继承其父亲和叔叔财产的权利。

介于以上所述,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为:李红兵有依法继承其父亲李永华和叔叔李三克的承包田地,李志祥由于未能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承包田地是由他来继承,所以无权干涉。如李志祥认为该调解不合理,可以向上级相关部门起诉。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

负责人:

201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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