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民工工资相关信息(市工资标准)

时间:2023-04-07 08:31:53 | 文章来源:职结果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民工工资相关信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资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农名工保证金怎么处理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

1、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农民可以支取保证金。

2、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贵州省劳动督监局电话是多少如果民工工资老板不给可以找督监局吗

如果老板不给民工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应是符合属地管理原则规定县区劳动监察部门,比如工地在汇川区,就应向汇川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院或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科)投诉,本人亲自持身份证填写投诉单,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班组长签字的出工记录,劳务公司写的欠条,工头签字承认的工资欠款算账单等),留下联系电话,最后领取投诉受理通知书。劳动监察部门在法规规定时间内会联系用工方取证后下达裁决书,期满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庭下达支付令,期满仍不执行的将会由公安机关按照恶意欠薪制裁。 想快点拿到解决事情,先采纳,我再补充。

贵州务川拖欠农民工资举报电话?

拖欠农民工工资可拔当地的12315电话举报,依照提示音操作就行,但必须是事实,不可捏造。

农民讨薪杀死老板,为这种人搭上命值不值得?

我们应该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并不应该随意践踏生命。5月16日下午,贵州省南舟路上发生一起命案,嫌疑人温某因讨薪不成,持刀将受害人周某杀死,同时将前来劝阻的陈某刺伤,作案之后温某某自杀身亡。为了这种人,搭上自己的性命,真的值吗?

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究竟是什么样的呢?据网络上传,大体是这样的,温某在周某的店里打工,5月16日这天,因为讨要工资,由于言语不合,并且老板态度生硬,并且扬言,要钱没有,你来杀我啊!在这种既讨不到薪水,又受到严重语言刺激的情况下,这名农民工拿出来结束他生命的屠刀。

这样的事情立刻引起了网上的关注,大家对此事褒贬不一! 温某作为农民工而言,讨要工资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果周某并未负起工资,可以采用合法的途径,可以诉诸法律,劳动仲裁或者进行诉讼,我国的劳动法是保护工人的利益的。但是采用这种不理智的行为,既伤害了对方,也毁掉了自己的前程,甚至给两个家庭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悲剧。

为这样的人搭上自己的生命,是件特别不值得的事情。这件事情完全没有必要发生为流血行为,即便不诉诸法律,我们也可以通过舆论的手段,给周某造势,给他心理造成压力,从而获取自己相应的工资。对于这件事情,合理的解决方法有太多。但是大家在冲突之下,非理智行为占据首要,所以造成了这次让人痛心的伤亡。

通过这样的事情,去获取一个教训,这样的行为是非常残酷的。首先我们在任何状态下都应该理智的去对待问题,而不应该让冲动冲昏头脑,从而做出一些非法的事情来。其次我们应该多学一些知识,让自己在面对问题时能够冷静对待,而并不只是暴力解决。最后我希望大家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可以多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员工讨薪也只是为了自己的日常生活所需,属于正常的行为。

而老板也应该多去理解员工的不容易,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既然能够有缘分一起做事情,就应该珍惜对方。 钱可以再赚,但是命只有一条。所以温某应也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刺伤周某后选择了自杀身亡。为这样的事情再次感到惋惜,希望以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大家可以有一个教训和警示。

 尊重自己的生命,也尊重他人的生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做事情,法律会为正确的人做主,而对于那些非法的人,法律也会给予他们相应的制裁。

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

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退款前一个月“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个月以上,并注明绥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7、工程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记台帐;

8、建筑企业要求退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筑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和必备资料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复核后确认未发生欠薪投诉等,由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转帐支票退还建筑企业。

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启动程序。建筑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而酿成突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可启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认可,从专户资金中支取兑付给农民工。建筑企业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补足所垫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部分,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进行查处。

八、有关要求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违规发包或分包导致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无力支付的,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清偿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可向该分包单位收取该分包项目工程款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分包单位出现克扣、拖欠民工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可用其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该项目发生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三)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工资支付办法,但约定的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从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结束,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建筑工地每月用工登记记录,并依法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五)建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企业应编制详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应扣除项目及实发金额等),同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建筑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建筑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台帐,并按规定保留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

九、建筑企业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而引发群体上访或恶性事件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7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电[2009]4号)文件和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绥府办发[2009]44号)等文件的规定:“谁主管、谁负责,谁欠钱、谁还钱”的原则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通讯、林业、城建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均依照本实施方案执行。由工程发包主管单位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效运转。凡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或寻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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