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通用3篇

时间:2023-05-15 17:04:07 | 文章来源:职结果

合同条款 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的《__________电子文档库》及其后续更新服务项目如下: 产品名称

具体数据要求

格式

法规条数

更新服务

法律法规电子文档库

国家法律法规从______年至今,地方法律法规从______年至今。

法规正文______格式,法规目录______格式。

____________条

数据购买之日起______年内免费更新,______月提供______次数据更新服务。以后______年更新费_____元。

合计金额

小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大写:人民币____万____千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二、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如下数据:从__________年至今现行有效的国家__________数据和从__________年至今现行有效的地方__________有效数据。

三、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所提供的__________正文数据格式为__________格式,按甲方要求提供的__________目录格式为__________格式。

四、__________电子文档库货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元)。年更新费为_____元人民币。年更新费甲方分______次向乙方支付,每______个月支付______次,每次支付金额为_____元人民币。

五、乙方在甲方支付各期数据更新费后,及时为甲方提供数据更新服务,更新周期为______个月______次。乙方在甲方数据购买之日起______年内为甲方免费提供数据更新服务。

六、乙方对甲方在数据使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及其他方式向乙方寻求技术支持。

七、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_____周内,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数据以光盘的形式交付给甲方。

八、甲方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_____周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_____元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本合同第七条所指的数据光盘后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甲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付清余款人民币_____元整。

九、如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甲方应以总货款万分之_____的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更新费,应以更新费_____分之_____的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甲方不支付更新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甲方支付更新费后,乙方非因不可抗力不提供数据更新服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十一、甲方通过本合同获得文档库的使用权,保证所购的__________电子文档库仅限于在其内部局域网使用;并保证不将所购买的__________电子文档库数据放入互联网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所引起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二、甲方同意自己承担使用文档库的。风险,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产品所发生的特殊的、意外的、非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对由此引起的其他衍生性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篇二

。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和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以下还有更多的借款合同范本:银行外汇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范本建设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范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篇三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正文: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中国大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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