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书优秀6篇

时间:2023-05-25 08:53:11 | 文章来源:职结果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虎知道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6篇《行政复议的申请书》,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申请行政复议书 篇一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复议请求:xx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行政复议书 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本人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________,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篇四

市安监局:

申请人因xxx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xxxxxxx。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出生年月________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填表说明

1、 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表内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表内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并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5、 其他事项按照上表填写,内容过多可以另行附纸。

6、 填表后,将该表一式两份连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东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办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复议申请。(注:递交的所有材料要有一份申请人签字证据材料目录)

7、 申请书、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 性别:_* 出生年月__*****_

家庭住址:*****_ 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xx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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