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申请书3篇

时间:2023-05-25 16:51:48 | 文章来源:职结果

随着社会在进步,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3篇《参与分配申请书》,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一

陈颖毅法官:

本人丁浩与被执行人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xx年8月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贵院的执行法官马格为具体负责人,当时已经提出了参与分配的申请。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产等财产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作为徐胜的债权人之一,本人想具体了解下参与分配的大概时间和大致方案。

申请人:

20xx年10月15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xx,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地,现住xx地。

被申请人:xx,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地,现住xx地。

申请事项:

依法裁令准许申请人参与分配被申请人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变卖所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分别作出(20xx)景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20xx)景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xx年7月2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有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供执行,同时,该财产已经另案申请人(xx)申请,贵院进行了评估,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除上述土地及建筑物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申请人的债权与另案申请执行人xx的债权同为普通债权,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参与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所得分配。

综上,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提出如上申请,望贵院依法准许并按照法律明确规定依照债权比例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执行财产。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十二月十六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三

参与分配申请书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累计欠申报人人民币65,250.00元。申请人于xx年7月3日向贵院起诉,申请人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00元,贵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xx]xx法民二初字第xx号),并于xx年9月17日开庭审理。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机器设备等财产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即将拍卖。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措施的财产。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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