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优秀4篇)

时间:2023-05-27 08:40:19 | 文章来源:职结果

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虎知道为您带来了4篇《执行异议申请书》,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虎知道给您的好友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异议人:XXXXXXXX,男,汉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XX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XX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异议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二

异议申请人:xx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所在地xx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xx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年2月5日、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年2月5日至x1年1月2日、x年12月2日至x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号、号、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xx市xx街号、号、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xx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xx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用社

x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吴_____,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____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x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xx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xx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xx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xx、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xx、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xx、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xx、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xx、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xx、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xx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xx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xx、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xx、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xx年7月1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xx、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xx、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xx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xx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xx、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xx、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xx年8月13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xx、项兴海下达了(20xx)合执申字66号查封xx、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xx、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xx、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xx、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xx、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xx、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xx、项兴海(案外人)对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xx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xx、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m.xiezuowen.net 应适用以下法律:

1、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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