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市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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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和改善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使部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部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和新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使用、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等内容。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三者利益的共同增进。
(二)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目前暂按人均净收入计算,以后逐步改为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
(四)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第二章 部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基本方式第六条 经劳动部批准,本部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部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计划管理等不同的工资总额确定办法。第八条 部人事司负责对部属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在国家批准的弹性计划工资总额范围内,审核、下达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部人事司根据企业编报的年度工资计划,审核确定各直属总公司(公司、厂,下同)及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各总公司下属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各总公司在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行分配下达。第三章 工资总额的确定办法第十条 经国家批准股票已经上市的股份制部属企业或经国家批准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部属企业,经部批准后,可以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
(一)凡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必须报部批准,并由部人事司和财会司负责核定该企业的实现税利、人均净产值等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二)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上年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数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翘尾工资予以核定;实现税利和劳动生产率基数,原则上分别以财政部门审批的上年财务决算数进行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因素,对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等特殊情况,在报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试点企业根据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按照“两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额要严格按经济效益的增减确定,如经济效益下降的,其工资总额也应相应下浮;当企业实现税利与劳动生产率发生同向不同比或逆向变化时,应以实现税利为依据,决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减。
(五)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额,在“两低于”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上年劳动工资计划年末到达数滚动计算。
(六)试点企业除按经济效益增减工资总额外,采取用工资总额间接控制职工人数的办法,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七)试点企业根据“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部人事司备案后执行。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计划按工效挂钩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一)工效挂钩企业每年的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由部人事司、财会司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核确定。
(二)挂钩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国家批准的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同时根据当年随经济效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增加额,以及当年挂钩工资外单列的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增人增资额,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出台的津贴补贴增加额、未纳入挂钩工资基数的地方津补贴等因素予以确定。挂钩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总额应相应下浮。
(三)挂钩企业要合理安排使用工资总额,在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的年度,应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中提取不低于10%的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较大的年份,应多留一些工资储备金,以保证部属企业的实发工资总额控制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
(四)挂钩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总公司为单位进行编报,经部审核同意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达执行。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第三条 实行企业工效挂钩,要贯彻效益与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的挂钩形式。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在地区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范围内核定。第二章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选择并报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工效挂钩的经济指标,本规定所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上述指标增长幅度的基额。第五条 实行工效挂钩,应以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一般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也可将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创汇额、收汇额以及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做为复合挂钩指标。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或采用新增工资按减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办法。工资总额与税利总额严重倒挂的企业,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效益工资的办法。第六条 要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企业承包合同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状况以及质量、消耗、安全等。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其他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第七条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即对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进行纵向比较,又进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第八条 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计划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政策改革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时,由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企业效益指标基数。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基数,是指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用以计算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额。第十条 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取消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的各种工资项目。第十一条 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第十二条 已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增人增资、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增人增资,以及增减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的工资等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第十三条 新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减工资后确定。第十四条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节约奖、各种单项奖及其他工资性支出等,应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铁路企业工资总额调控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铁道部关于加强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精神,使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与效益、效率相适应,建立工资总额发放的调节机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效挂钩企业按同口径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工资总额实际增长幅度。
_ 地区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_
企业工 | ∑[-------------] |
资总额 | 地区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实际增=|[----------------—1]|×100%
长幅度 - 上年实发工资总额 -
一、同口径实发工资总额的确定
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中,对施工企业支援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人员的工资、劳动工资统计口径等,各单位应在年度劳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中提供有关资料,部按核定的工资额予以调整。
二、地区
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条 工资总额实际增长幅度的调节起征点的确定
一、运输企业
1.实际完成换算周转量比上年降低的,调节起征点为零;
2.在完成部下达的运输收入计划,全员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提高的前提下,根据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确定调节起征点:
当年完成换算周转量与上年持平或增长幅度低于全路平均增长幅度的,调节起征点为2%;
当年完成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超过全路平均增长幅度4个百分点(含持平,不含4个百分点)以内的,调节起征点为3%;
当年完成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超过全路增长幅度4个百分点(含4个百分点)以上的,调节起征点为4%;
3.当年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全路前两名的企业,调节起征点提高一个百分点。
二、工业和物资供销企业
1.当年完成销售收入比上年降低的,调节起征点为零;
2.在完成部下达的利润计划,全员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当年销售收入增长幅度确定调节起征点:
当年完成销售收入与上年持平,或比上年增长20%(不含20%)以内的,调节起征点为3%;
当年完成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20%(含20%)以上的,调节起征点为4%。第四条 工资调节比例
工资总额实际增长幅度超过调节起征点时。对超过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工资调节基金。第五条 工资调节基金交纳办法
运输、工业和物资供销企业在工效挂钩工资结算时予以扣减;多种经营人员工资调节基金暂在工效挂钩工资扣减。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
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要低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第七条 实行计划管理的部直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需调整计划时,应报部审批。对擅自超计划的单位,按超计划数额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第八条 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经查实后按其实际数额的100%向铁道部交纳工资调节基金,并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核减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第九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工资指标怎么计算?
一、工资总额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
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工资总额随着经济效益增减而上下浮动。
(二)“两个低于”的原则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通过效益增长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对于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通过工资与效益挂钩的约束机制,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建立起能升能降的工资机制。检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23 22:59 二、工资总额管理适用范围和分类
(一)管理范围
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包括省属集团公司本级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子孙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
(二)管理方式
工资总额管理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两种方式。
1、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工效挂钩办法的形式可分为总挂和分挂两种。总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分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孙公司等分别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2、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是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具体调控方式以当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利润总额作为调控依据。检举(四)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应按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一定比例核增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2、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经营班子成员的效益(奖励)年薪、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结合当地同行业、企业的工资水平加以确定。
(五)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随挂钩经济指标变化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
1、对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高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以内。
2、对于垄断行业(企业),以及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工资水平较高、增长过快,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应适当下调浮动比例。
(六)应提工资总额及清算
1、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的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的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2、企业当年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未列入工挂方案的,可按照企业挂钩工资基数人均水平标准按实际月份在挂钩的应提工资总额外当年单列,次年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当年兑现经审核批复的以前年度经营班子成员的效益年薪,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总额中计划单列。
4、企业当年应计提的工资总额为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和计划单列工资的合计数。
应计提的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
利润增长率={〔实现利润-利润基数+已提工资总额(不含单列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100%
工资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下降率用负数反映)×浮动比例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
应提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
5、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的部分可以全额提取(速算修正率0);20%~30%(含30%)的部分可提取80%(速算修正率4%);30%~40%(含40%)的部分可提取60%(速算修正率10%);40%~50%(含50%)的部分可提取40%(速算修正率18%);50%以上部分可提取20%(速算修正率28%)。
实际新增效益工资增长率=新增效益工资增长率×可提效益工资的比例+速算修正率
6、企业应当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妥善处理工资增长部分的发放与工资储备基金的比例关系,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四、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具体办法
对于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一)利润总额基数
利润总额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决算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进行核定。
1、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定利润总额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应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利润总额基数。
(3)因自然灾害等不抗力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时,可适当调整企业利润总额基数。
2、新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如果其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省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数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企业上年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应按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的一定比例核增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2、第一年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后确定。
(三)工资增长率的确定
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或下降率)按当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下降率)的50%确定。工资增长率最高不得高于当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当年预警线未公布之前,沿用上年预警线)。
(四)工资总额使用数清算
1、企业计提效益工资,应严格根据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资总额基数及相应的效益工资计算办法计提。
2、企业当年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人均水平标准按实际月份在工资总额中当年单列,次年列入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当年兑现经审核批复的以前年度经营班子成员效益年薪,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总额中计划单列。
4、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使用数为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和计划单列工资的合计数。
工资总额可使用数的计算方法:
利润增长率={〔实现利润-利润基数+已提工资总额(不含单列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0.5)}×100%
工资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下降率用负数反映)×0.5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
工资总额可使用数=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
五、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工效挂钩政策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规定,认真编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国资委审批。对于实行工效挂钩总挂的集团公司,应在上报集团总挂方案的同时,上报所属挂钩子孙公司的工效挂钩基数分户汇总表。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国资委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做好工资总额的清算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企业应当将职工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四)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工效挂钩等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并对企业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清算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五)省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提工资总额,侵犯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
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
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
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1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2、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
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存量房首付款需资金监管);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了解自己的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等信息?
在单位为职工办理基数调整和补缴业务时,我中心会以短信的形式,自动将基数调整情况及补缴情况发送到缴存职工的手机上,如因网络原因,未收到我中心提醒短信的职工,也可通过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公积金手机APP、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自助查询。
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渠道有哪些?
我中心现有网上业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公积金手机APP、12329服务热线、自助终端等便民服务渠道。
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2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严格实行“控高保低”原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个人各12%,最低为单位、个人各5%。
新标准以此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3826元(单位、个人各1913元),相比之前的3430元增加了396元,月缴存下限为160元(单位、个人各80元),相比之前的126元增加了34元。
什么是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是职工月缴存额多少的决定因素之一。
什么是 月 缴存 额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为什么要设定缴存基数 和月缴存额 上下限?
这是对《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中关于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的要求的落实。
缴存基数上下限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3
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高为各12%,最低为各5%,且单位缴存比例应与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不同,缴纳费用不同
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生育基数×生育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
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工资总量超管控,怎么解决
解决方法:
1、建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联动机制,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当企业创造出可观的超额利润时,在经济效益联动机制下,可以保证有足够的工资总额增量兑现超额利润分享额。
2、进行超额利润分享测算,制定合理的超额利润提取比例。根据《操作指引》,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30%。并且一般采用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不高于50%。
关于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和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最新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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