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7-01 17:12:56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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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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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的固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弱视群体的权益。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最新法律规定202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_(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_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概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最新法律规定2021如上,企业一定要按时发农民工的工资,才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二、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三、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这四种。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扩展资料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

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退款前一个月“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个月以上,并注明绥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7、工程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记台帐;

8、建筑企业要求退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筑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和必备资料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复核后确认未发生欠薪投诉等,由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转帐支票退还建筑企业。

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启动程序。建筑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而酿成突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可启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认可,从专户资金中支取兑付给农民工。建筑企业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补足所垫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部分,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进行查处。

八、有关要求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违规发包或分包导致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无力支付的,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清偿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可向该分包单位收取该分包项目工程款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分包单位出现克扣、拖欠民工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可用其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该项目发生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三)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工资支付办法,但约定的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从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结束,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建筑工地每月用工登记记录,并依法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五)建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企业应编制详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应扣除项目及实发金额等),同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建筑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建筑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台帐,并按规定保留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

九、建筑企业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而引发群体上访或恶性事件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7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电[2009]4号)文件和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绥府办发[2009]44号)等文件的规定:“谁主管、谁负责,谁欠钱、谁还钱”的原则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通讯、林业、城建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均依照本实施方案执行。由工程发包主管单位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效运转。凡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或寻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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