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新政策(通用4篇)
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出台,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虎知道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4篇《计划生育新政策》,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篇一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中央决定的计划生育 篇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摘录)。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决定》指出应该坚定不移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全党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中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为此,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该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胎政策下的计划生育 篇三
以下情况能生“二胎”(各地规定可能略有出入,须参考本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其他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公布《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推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基本实现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异地办证。
2011年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人(虎知道★www.huzhidao.com)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透露,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很多专家对此做了研究。王玉庆认为,放开二胎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暴涨。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二胎”政策。
2016年1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预计2030年前后总人口达到14、5亿左右的峰值,到本世纪中叶,中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在13、8亿人左右,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持适度的人口规模。
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篇四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带来的4篇《计划生育新政策》,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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