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待遇(国家干部待遇怎么样)

时间:2022-10-26 12:00:16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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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部级官员年薪多少

具体数目不详,不过一般年薪在15万左右。

省部级干部一般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机构和部门的正部级副部级领导,国家各部委局(主任、局长、署长)的(正副部级领导),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正副职 领导、(省部级正职和副职)。

(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省部级副职),(副省级城市)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正职领导(省部级副职)。

部长级配45万元以下轿车

197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规定“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常务副部长、外事和公安部门副部长及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部长一般不配备专车”。

1994年,中办颁布《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1999年,国办发布《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2004年国管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均沿用1994年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目前的公车配备标准,采用的是2004年国管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副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2004年国管局文件同时要求,部长级(包括副部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定编。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

2011年,中办、国办下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国家正国级退休待遇是怎样的?

退休工资,中央派专人保护。国家干部分级,正国级是最高级别,就是说按这个级别的官员来享受待遇。相关官员: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正国级干部工资标准表

法律分析:公务员,入职7年,四级主任科员,月到手5000元左右,公积金1600,全年各类奖金补贴大概有50000元左右。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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