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市最低工资(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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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贵州省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2017年贵州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尚未调整,目前执行的依旧是2015年9月发布的标准。下面是我收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9月16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2015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消息。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为每月1600元;二类区为每月1500元;三类区为每月1400元,调整后一类地区每月增加35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40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400元,本次调整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每类地区增加350元到400元
据了解,今年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
一类区1600元/月,二类区1500元/月,三类区140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7元/小时,二类区16元/小时,三类区15元/小时。
“我省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4年6月,具体为一类区1250元/月,二类区1100元/月,三类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3元/小时,二类区12元/小时,三类区11元/小时。”贵州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后,我省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每月的最低工资分别比上年度执行标准增加了350元、400元、400元,增长28%、36.36%、40%。
一二三类地区,标准不一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分地区来执行的,而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具体为:
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钟山区、盘县、西秀区、七星关区、碧江区、万山区、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贵安新区。
二类地区:开阳县、桐梓县、湄潭县、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六枝特区、水城县、平坝县、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玉屏县、镇远县、施秉县、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兴仁县、安龙县。
三类地区:息烽县、修文县、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沿河县、松桃县、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
十年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4倍
回顾到2004年,贵州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每月400元;二类地区360元;三类地区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4.6元/小时,二类地区4.1元/小时,三类地区3.6元/小时。(从2004年10月1日到2006年9月30日执行的是此标准)。
十年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大,月最低工资标准从一类地区每月400元增加到现在的`一类地区每月1600元钱,足足增加了4倍,二类地区增加了大约4.2倍,三类地区大约增加了4.4倍。
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每小时4.6元增加到现在的每小时17元钱,增加了3.7倍,二类地区增加了近4倍,三类地区增加了4.2倍。
薪酬少于最低标准可投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通常包括三个部分: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据了解,如果用人单位给每位员工每月的薪酬少于当地的这一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以贵阳市为例,根据《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将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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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类区1680元/月,二类区1570元/月,三类区14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8元/小时,二类区17元/小时,三类区16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五险一金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川省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省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5年7月1日起,四川省再次上调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下面是我整理的四川省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2015年6月8日,省长魏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会议认为,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有效应对消费物价上涨,提振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培育消费新亮点与拉动内需、促进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会议决定, 四川201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1250元、1400元,分别调整为1260元、1380元、1500元,平均上调幅度为10.4%,比去年上调幅度低4.1个百分点。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由每小时11.5元、13.2元、14.6元,分别调整为每小时13.2元、14.4元、15.7元,平均上调幅度为10.5%,比去年上调幅度低4.6个百分点。会议要求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不同的档次标准执行。
会议决定,四川2015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上线为17%,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上线以下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下线为4%,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会议明确,各类企业应当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重要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附: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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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最低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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