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最低工资标准文件(贵州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23-05-11 17:01:21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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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工作者工资

基础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2倍—2.6倍以下。

基层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基础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2倍一2.6倍以下(含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今后,工资倍数可随物价上涨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新聘用工会社会化工作者设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待遇2000元/月,试用期不缴纳五险一金),试用期满后获得用人单位与县总.工会认可方正式聘用,试用期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试用合格后与县总.工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2年一签,合同期满2年,且自愿留任的,续签劳动合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第3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市)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0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及范围

1、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550元调整为650元(范围: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

二类区:由500元调整为600元(范围:桐梓县、湄潭县、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

三类区:由450元调整为550元(范围: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6.3元调整为6.9元;

二类区:由5.7元调整为6.4元;

三类区:由5.1元调整为5.9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上述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就是这样了!

贵州省习水县最低工资标准

习水县属于的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按照二类地区执行,即1100元/月。

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在每年的6月份公布,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14年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具体为:一类区1250元/月,二类区1100元/月,三类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3元/小时,二类区12元/小时,三类区11元/小时。

市最低工资标准三类区域具体划分为:一类地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二类地区为桐梓县、湄潭县、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三类地区为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

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地区,各区不同标准。一类地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二类地区为桐梓县、湄潭县、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三类地区为道真自治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自治县。调整标准为:一类地区930元/月/人,二类地区830元/月/人,三类地区740元/月/人。

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类区1680元/月,二类区1570元/月,三类区14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8元/小时,二类区17元/小时,三类区16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五险一金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17年最低工资是多少,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为三大类:一类地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二类地区为桐梓县、湄潭县、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三类地区为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调整标准为:一类地区由830元/月/人提高到930元/月/人,二类区由730元/月/人提高到830元/月/人,三类区由650元/月/人提高到740元/月/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8元/人提高到10元/人,二类区由7元/人提高到9元/人,三类区由6元/人提高到8元/人。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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