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办待遇(经济发展办公室待遇)

时间:2022-11-04 13:00:31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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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待遇福利问题

我在北京市经信委,每个城市不太一样,北京的权利不是很大,主要是工业企业布局、电子政务方面的。地级市单位估计工资也就是普通公务员水平,北京也就是3000左右吧,福利待遇视地区而定,没有具体规定

经济综合服务站待遇

好。

1、经济综合服务站的员工福利很多,每节假日都会有内部的员工福利发放。

2、工资待遇好,在职的正式员工月薪在7K+,配备五险一金,吃住还有相应的补贴。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招商局,党政办公室,和县档案局哪个工资待遇更好?更有发展?

看什么编制,还有单位级别。工资相差不大,只有奖金和升迁的不同。办公室做好写文章和加班的准备,招商要求人和出差,档案局清闲,不过没什么发展。

请问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研究室(金融工作办公室)待遇如何?

肯定是在银行呆着待遇好很多了

乌当区的财力很有限的!达不到那个人说的什么2500-3000

我们现在只能拿到1700,增量还是一个季度发一次。公积金也他妈的是最低标准。更没有啥子那些人说的最低工资都能到2500-3000的说法!!!

就是普通公务员,进去最高起也就2000左右!!!!

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中心待遇

5000元左右。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中心是监测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趋势及运行情况,分析研究相关发展措施。工作较为轻松,待遇较好,每个月工资待遇在5000元左右。

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

第一条 凡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以城镇待业青年为主体新办的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均应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职工劳动保险制度。

上述新办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二十元、经济条件确实较差的,经集体经济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建立。第二条 劳动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前,每月按工资总数提取百分之十五左右。

二、收取管理费的单位,每月从管理费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三、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后,从纯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

四、上述三项提取的保险基金,由本单位专项存入银行,银行按规定给予优惠利息,连本带息逐年下转。第三条 退休退养条件

一、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工种的,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中满四十五周岁)可以退休。到达退休年龄,如因工作确实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以缓办退休。

二、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职工,因病、伤经医务部门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可以退休。

三、连续工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退养处理。第四条 退休退养待遇

一、符合第三条一项或第二项者,每月发给退休金十五元,连续工龄超过十年,按一年增加一元(超过六个月按一年,不足六个月按半年)计算,但最高—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元。

二、符合第三条第三项者,由单位根据经济状况,每月发给十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即: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月工资,最高发六个月本人月工资。实行浮动工资的,由本单位按上述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发给。第五条 建立劳动保险基金的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因工伤残者,由所在单位负责治疗,医药费可以报销。治疗期在半年之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半年,因工负伤者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但最高月工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元;因工致残者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但最高月工资一般不得超过四十元。第六条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发给丧葬费一百元,并按其所在单位职工六个月平均工资的金额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百元,救济费一百元。第七条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一个月以内者,按照工龄长短分别发给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本人工资,即:工龄不满五年的发给百分之四十,五年以上不满八年的发给百分之五十,八年以上的发给百分之六十。实行浮动工资的,由本单位按年平均工资参照上述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发给。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工资,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救济。第八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药费,由本单位根据经济条件,自行规定每月报销金额。第九条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中原系家属工的保险待遇,由主办单位视生产、经营和积累情况确定。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派往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原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分配到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享受全民所有制劳动保险待遇。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聘用的全民所有制退休职工,其保险待遇仍按省人民政府皖政[1982]56号文件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的保险基金统筹起来。统筹条件未具备能由各单位自行建立保障基金。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人民银行、工会组织应加强监督。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者,可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因其它原因调离者不得转移保险基金。第十三条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生产发展、经济条件改善时,按照隶属关系,经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相应提高,或参照国营单位的标准实行。经济条件变差时,保险待遇则要相应降低。第十四条 各行署、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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