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市工资支付办法(市市直单位工资)

时间:2023-04-19 08:52:57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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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类区1680元/月,二类区1570元/月,三类区14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8元/小时,二类区17元/小时,三类区16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五险一金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第四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预警以及应急保障制度,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资支付的一般性规定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示。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病假、生育(产)假、各类假期、待岗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计算标准;

(四)工资的扣除事项;

(五)工资支付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报酬与工资支付事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

企业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发放清单。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第九条 下列费用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中明确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四)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四项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一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准确记录,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其主要项目应当包括: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天数、支付项目、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应发数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签字等。工资支付表和支付台帐作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有关补偿费用的凭证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台帐。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十四条 劳动者的日加班工资标准,按照约定的月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或者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天数折算,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按照日加班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折算。

支付的日或者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标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账户,账户内有工程总包商上缴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为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

工资保障金实施方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及《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实施工资保障金方案。

2、实施方案所指建筑企业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不含住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3、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纳。建筑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4、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主要用于预防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基金备用。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

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退款前一个月“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个月以上,并注明绥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7、工程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记台帐。

8、建筑企业要求退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保障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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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专户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账户,账户内有工程总包商上缴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为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工资保障金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及《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实施工资保障金方案。

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请问贵州省的讨薪热线

1、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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