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民工工资退还部门(人社局追回农民工工资)

时间:2023-06-15 08:40:56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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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拖欠,找哪个部门,电话是多少您好?

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电话为12333。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扩展资料:

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要求规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找哪个部门解决?

法律分析: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第724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给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及时间

退还流程: 1、 工程竣工验收 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 中标通知书 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共同签订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公章); (4)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2、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1)经市清欠办同意并已盖章的《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原件(提供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退款帐户证明(注明退款户名、帐号、开户行); (4)必要时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财政局根据以上材料,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上述退还流程后认真核对财务帐目上的款项(已含利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程序是怎样的?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如下:

1、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60%的工资保证金;

2、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剩余40%的工资保证金;

3、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办理决算后,经确认无拖欠行为,全部退还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4、带资料,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的)经办人身份证原已交保证金的票据或存折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决算单;

5、银行电脑打印的往来账目清单,自开工到竣工的往来账目清单。

扩展资料:

“工资保证金”的作用

发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如企业逾期还未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市施工企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撤销许可类经营范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退出本市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向企业退还保函:

(一)自企业提出退还保函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解决的。

(二)拟退出企业以法人单位的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以下内容:

1.在本市范围内没有在施工程项目

2.自出具承诺书之日起前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未承接新工程

3.自出具承诺书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已竣工的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间已超过两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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