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农民工劳务市场)

时间:2023-07-10 08:55:55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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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有哪些

民工工资支付暂民工支付暂行条例 第一条(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第二条(管理部门) 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上海 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内部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四条( 劳动合同 ) 企业应当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办法等内容,支付方式应与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一致。 第五条(工资卡) 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无卡的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全市通用),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工资支付) 企业连续雇佣农民工一个月以上的,按月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结清农民工工资。 企业雇佣农民工不足一个月的,按实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30个工作日的标准。 企业不得以被 拖欠工程款 或拖欠建筑材料款为由, 拖欠农民工工资 。 第八条(工资支付记录) 企业应每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每月将银行确认的工资清单交农民工签字后予以公示,工资清单作为缴纳综合保险的依据。 第九条(工资 保证金 ) 本市建立建筑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 (一)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缴纳工资保证金,企业名单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按季度公布。名单上的企业在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其申请并核实后可予以删除。 (二)保证金采取按项目缴纳的方式,标准为工程承发包合同价×10%÷工期天数×30。 (三)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当年未发生 拖欠工资 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下降20%;当年发生拖欠工资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上浮20%,以此类推。 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定要负责做好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绝不能再次出现民工工资拖欠的现象。同时还可以让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学会用法律的知识来维护民工自身的合法权利。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账户,账户内有工程总包商上缴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为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

工资保障金实施方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及《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实施工资保障金方案。

2、实施方案所指建筑企业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不含住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3、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纳。建筑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4、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主要用于预防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基金备用。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

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退款前一个月“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个月以上,并注明绥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7、工程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记台帐。

8、建筑企业要求退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最低工资规定 》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 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 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 劳务分包 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 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 拖欠工程款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 连带责任 。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 投标 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 克扣工资 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 劳动争议处理 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 农民工工伤 、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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