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休职工死后待遇(市退休职工丧葬费多少)

时间:2023-04-20 16:50:49 | 文章来源: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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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有何待遇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企业在职职工和 退休 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 工资 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 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普通退休工人死后待遇?

同一省企业退休人吊丧葬费全省统一。

抚恤金与死亡时年龄挂钩。

退休职工死亡补助金赔偿标准2021

2021年退休后死亡补偿标准如下:

1、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退休工人要买公墓才能领丧葬费吗?

退休职工死亡,结算死亡待遇,是否购买公墓不是必备条件,由法定继承人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依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3]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和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以下简称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参保人员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参保企业(单位)或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应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书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待遇。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企业(单位)已经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2013年12月26日

普通退休工人死后待遇

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需要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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